行政院會於13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而內政部將把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程序。「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為聯合國五大人權公約(Human Rights Conventions)之一,目前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為聯合國體制下第二大的人權公約。至2007 年底,全球共有185 個國家簽署、批准或加入此一公約,也就是全球90%以上的國家都是CEDAW 的會員國。CEDAW 可說是婦女人權的完整清單,同時也是各國用以檢視其婦女人權保障執行情況的最佳評估指標。
內政部表示,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後,我國也在民國96年2月9日由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但由於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而且國際處境特殊,因此並未完成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的手續。為了讓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上擁有效力,由內政部擬具「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並完成立法程序。
這是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之後,再次展現台灣與國際接軌,落實兩性平權的決心。而草案經過立法後將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而適用公約的規定,也參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另外,未來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也應符合公約規定,並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同時政府也應進行國際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法案通過後,政府也應該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各級政府機關也應優先編列以及執行公約所需經費。如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不符合公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完成相關法規制定、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0513  立報,史倩玲)
http://www.lihpao.com/news/content_p1.php?art_id=4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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