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政策】

廣設公立托兒所,普及托育服務

一、 問題癥結
由於女性特有的生育能力,一般觀念視女性照顧子女為天生的責任。在傳統農業社會中,「男主外,女主內」規範大部份女性 留滯家中料理家務和照顧一家老小。到了現代工商業社會,女性教育程度提高,外出工作機會大增,許多女性 為了因應家中經濟需要,為了一展長才,獲取生命成就價值,紛紛投入各領域職場工作。然而照顧子女責任仍舊落在她們的肩頭上,於是有人不得不離開職場,也有人選擇鎮日奔波於工作及家庭之間,而掙扎於追求自我發展與作為人母應盡之責兩種角色的矛盾中。
其實現代社會價值鼓勵人人發揮潛能,不分性 別,並且認為提供子女良好的成長環境是父母雙方共同的責任。一個真正負責任、關心人民的現代政府應該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托育制度,讓兒童不因階層差異均能獲得好的照顧及成長機會,也讓女性 於發揮所長時無後顧之憂。然而綜觀台灣目前的托育環境可說問題重重,公立托育服務數量過少,而私立托育機構服務品質參差不齊,費用太高等等,成為一般父母精神及經濟上的沉重負擔,而年輕夫婦們更考慮未來是否要生育子女,因為她/他們擔心無法給予小孩好的成長環境。

二、 國民黨的缺失
執政近五十年的國民黨,至今仍未制定一套完整的托育政策。不論是主管機關管轄權不一,相關法令欠缺 、不符時宜問題,或是相關預算編列甚少情形,在在顯示國民黨的社會政策對托育事務的忽視,完全將國家照顧兒童的責任推諉至婦女的身上,要多數人民、家庭承擔國家未來主人翁的培育工作。當前托育政策出現了嚴重的缺失:

1. 主管機關管轄權不一。
目前0-6歲學齡前孩童托育事務涉及由教育局國教司管轄4-6歲兒童幼稚教育業務,而內政部社會司則管轄0-6歲兒童托兒業務,二者在對象上重疊,在運作上執行不同的規定標準,不僅令家長莫衷一是,業者也為了適用分歧的規定而疲於奔命,更有不肖業者則藉此鑽法律漏洞,以法令本身的矛盾行違法事實。
2. 相關法令不符時宜、繁雜且不具整合性 問題。
作為托育相關法令法源的「兒童福利法」中,托育概念過狹,以「托兒所」來概稱所有的托育設施,以至依法訂出的「托兒所設置辦法」內容過於狹窄,無法涵蓋所有托育設施,而位階亦嫌過低,無法將人員的培訓、待遇等和設施品質關係十分密切的內容規定在內,且此法在地方政府的適用性亦失去效力。另外學齡前教育體系所依循的「幼稚教育法」以教育為主,嚴格說並沒有涉及托育的功能。然台灣社會對托育需求巨大,一般家長送孩子上幼稚園也是為了托育的理由。由此可知,目前的相關法令均無法反應現實,需整合及修訂。
3.公立托兒所過少,而鄉鎮社區村里托兒所設備簡陋、場地不定,多數立案與未立案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托育品質不良、收費昂貴。
4.師資問題。
目前幼稚園及托兒所的師資管道不一,且內政部所頒定的「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不承認現職人員過去工作經歷及曾接受的訓練,令幼保科學生及現職人員重覆學習、再度進修相同課程,對於她們的時間、金錢及政府資源都是浪費。

三、 民進黨的政策主張
民進黨視托育政策為社會福利的一環,認為國家必須負起對學齡前兒童的照顧工作。托育的需求不能僅被視為女性 及個別家庭的需求,而是全體社會共同的需求。我們把孩子當做是社會的孩子來思考托育問題,並且認為在親子關係上,父親和母親角色一樣重要,在托育的照顧工作上男性 與女性等同需要,也有等同的能力去承擔。從而在制定托育政策時,必須考慮婦女就業及幼兒發展、教育的連貫性 。我們亦認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須共同承擔托育責任,採合作模式執行政策。
面對現今托育供需呈現嚴重差距,法令疊床架屋現象,民進黨主張必須儘速制定一套完整且具統一性 的托育政策:

(一)在中央方面:
1.確立教保合一的托育主管機關及法令:
為學齡前兒童發展及有效處理相關托育業務,目前必須解決托教各行其政情形,確立教保合一的托育制度。
(1)0-5歲幼兒托育,由政府社會福利部門為主管機關。
(2)以教保合一原則修訂並整合托育相關法令,如「兒童福利法」、「托兒所設置辦法」及「幼稚教育法」等等,重新定義托兒機構,以涵蓋目前各種托兒機構。
(3)解決目前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認定問題,提升專業品質;將教保人員納入勞基法,訂立在職訓練辦法及新課程。
2.規劃國民義務教育向下延伸一年從滿五歲起。讓五到六歲兒童能全面進入國小附設幼稚園。
3.各縣市政府則由社會局/科統籌幼教工作及督導。

完整的托育架構
年齡
政策方向
主管機關
0-2歲保姆—家庭式托育為主
中央—社會福利門
地方—社會福利科
3-5歲
幼兒所—機構式托育為主
滿5-6歲
納入國民義務教育
中央—教育部

(二)在地方方面:
1.0-2歲家庭托育階段—讓托育就在家附近,加強社區保姆培訓,推動 「臨托保姆促進方案」
2.3-5機構式托育階段—改善公立園所品質,輔導解決無法立案的私立園所問題,並廣設托育機構。
3.編列預算普及國小附設幼稚班,以為滿五歲幼兒納入國民義務教育作準備。
4.以減稅的方式鼓勵企業、機構、工廠(聯合)開辦育嬰室、提供托育服務。
5.家庭收入在基本生活費2.5倍以內的單親家庭或中入戶兒童,補助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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