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女人向前行—婦女生活與婦女政策系列論壇(三)】

如何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落實家暴防治,中央、地方一起來
民進黨中央黨部 婦女部 1999/6/24
會議結論暨記錄
一、 主辦單位:民進黨中央黨部婦女發展部
二、 時間:1999年6月24日(四)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三、 地點:民進黨中央黨部901會議室(台北市北平東路30號10樓)
四、 主持人:翁金珠立法委員
五、 引言人:高鳳仙法官(台灣高等法院)、陳若璋教授(清大通識教育中心)
六 、出席人士:
女性民意代表—國大代表 簡慈慧、台北縣縣議員 林淑芬、台北市市議員 陳淑華
官員代表—*中央:
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 沈方維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蘇素娥
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簡任視察 劉淑芳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業務組組長 林輝昌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 蔡正道
*地方: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工室股長 童富泉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秘書 楊茹憶
宜蘭縣政府社會局股長 鐘青柏
基隆市政府計劃室研究員 翁維玉
桃園縣政府代表 陳敏英、社工員 于嘉寧
新竹市政府社會局福利股代表 林蓮芳
新竹縣政府社會科社工督導 陳素花
台中市政府社會服利課社工員 江宛琦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服利課課長 汪麗珍
屏東縣政府機要秘書 鐘佳濱
婦女團體代表—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何碧珍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黃淑英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 楊芳婉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 黃碧芬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監事 吳月珍
勵馨基金會專員 劉淑翎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陳美華
雲林縣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王麗萍
中華民國原住民經濟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陳美珠
婦女新知基金會原住民婦女工作小組召集人 陳秀惠
台中縣女權會 吳靜琳
翁金珠立委國會辦公室助理 曾姿雯
專業團體—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代表 謝儒賢(實踐大學社工系兼任講師)
民進黨中央黨部—
婦女發展部主任 廖碧英
政策會副研究員 李博榮
民進黨二級黨部婦女組(會) —民進黨桃園縣黨部執行長 王小甫、婦女組幹事 黃翠芳
七 、會議流程:
時間 議題 貴賓、主持人、引言人、代表
8:45~9:00 報到
9:00~9:10 致詞:主持人:翁金珠立委*民進黨中央黨部 婦女發展部 廖碧英主任
9:10~12:00*10:30~ 10:40(分發茶點)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精神及重要條文解析-- 高鳳仙法官(台灣高等法院) (引言20分鐘)
二、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陳若璋教授(清大通識教育中心) (引言20分鐘)
三、中央及縣市政府如何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1. 中央政府如何推動相關工作?
2. 縣市政府目前所面臨的困境?如:人力上、財源上 及資源整合運作等問題。
3. 解決方針及策略?蔡正道執行秘書(引言10分鐘)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李博榮副研究員(引言5分鐘) (民進黨中央黨部政策會)各界代表發言討論
12:00~ 結束

八、會議結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去年6月24日正式公布,而當中保護令聲請相關重要條文則於滿一週年的今日正式施行,然目前協調跨部門(包括警政、社政、衛生、教育及司法機關)之配套機制仍未建立。內政部於該法公布後延至今年4月23日家暴防治委員會方才成立,而家暴法施行細則延至6月22日才制定完成,主管機關未能及時依法行政,內政部實難辭其咎。
2. 檢視目前相關單位辦理情形,在加害人處遇計劃部份,衛生主管機關至今仍未有整套完善的處理辦法,實為各方資源整合工作上的嚴重漏洞,而在教育宣導部份,教育主管機關亦步調緩慢,未見周詳規劃。另外,所有處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跨部門相關人員,均應經過適當之訓練。
3. 警察人員須接受整套家暴防治第一線危機處遇訓練,熟稔相關法令及處遇流程,並應破除流弊,嚴禁對家暴事件吃案頻頻,或未盡保密職責,外洩當事人資料。
4. 中央擬撥地方專責中心的人力仍在行政簽報,尚未核實,地方政府財務短缺,人力不足,家暴防治中心無法順利運作。而中央編組對每一任務單位只補助一人,並不足以應付整體服務需求量,「一人中心」無力推動家暴防治工作,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檢討相關編制,確切落實家暴防治。
5. 無論中央或地方的家暴防治委員會及家暴防治中心目前多為任務編組,此與家暴防治法第六、七、八條抵觸,是大大違反法律的。
6. 相關部會首長及地方縣市長應有更積極的態度來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7. 第一線的危機處遇人員應當受到妥善保護,此在未來家暴法修法中可加以提及。
希望各地均能建立協調督促的機制,以落實家暴防治。以台北市為例,由於民間婦女團體及相關學者、專家之不斷鞭策,台北市的家暴防治系統才能運作地比較完善。

九、會議記錄:
致詞:廖碧英主任(民進黨中央黨部婦女發展部):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去年6月24日公佈施行,在五十四項條文中有三十九項重要條文必須在公布一年後的今天開始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牽涉到犯罪行為防治以及被害人的保護,是警政、衛生、社政、教育、法院的跨部門整合,且家暴防治中心應當是一個相當專責的機構。我們認為必須要突破傳統觀念中「法不入家門,家庭是一切的屏障,家庭暴力是外人不能干涉的」這樣的觀念。婦女部今天舉行這個論壇,主要有兩個目的,其一,希望能順應時代的脈動,在「尊重人權」的觀念上有所琢磨;其二,民進黨執政的十三個縣市中,人口佔全國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因此我們有責任配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施,依法行政,加以落實施行。在過去的一年中,地方政府受限於財源的短缺以及人力的不足,加上跨部門的整合及專責機構的產生也面臨很大的問題,因此今天我們多方邀請各位來交換意見,共商解決之道,發揮家暴防治的功能。
主持人:翁金珠立法委員: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正式實施,並不是要干涉人民的家庭生活,而是要發揮其防治的功能,唯有家庭的平安與健全,才是社會安定的來源與國家進步的基礎。自去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公佈以來,各部門也為了今天的正式施行多所籌備,在今天的會議中,法的內容、人力與經費的問題,以及基層單位的執行細節,都是討論的重點。據了解,中央預定給予地方一個人力的配置,開辦費五十萬元,而未來一年半的經費編列則為八千多萬,而這些資源是否滿足實際上的需要,就請今天與會的各方代表提供意見,踴躍討論。民進黨提供這樣的機會,主要是希望促成我們執政的縣市能夠儘速落實法的實施,提供示範。

引言人:高鳳仙法官(台灣高等法院)
記得當時在立法院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過程中,許多民進黨的立法委員都非常的投入,並且在三黨協商時給予我們許多幫助。對於今天民進黨舉辦這個論壇,將中央與地方的工作相結合,我個人感到相當的欣慰。
家庭暴力防制法就像一刀的兩刃,最好備而不用,否則若大家都到法院申請保護令,家不成家、國不成國,將會令人非常憂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並不是要使人民的家庭破碎,它是很溫和的,不像離婚和提起刑事訴訟那麼激烈,它只是暫時將兩方隔離,並且希望加害人接受暴力傾向的治療,將暴力行為去除後能夠重建家庭和諧,不但要重視被害人的安全與人權,也要重視加害人的人權。家暴法的精神包括有:
1. 希望社會能正視被害人的聲音,也要對他們勇於站出來求生存的決心給予鼓勵,改變從前由社工人員帶著被害人到處跑的弱勢姿態。
2. 希望政府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在當事人站出來尋求解決時,能盡力給予幫助。如:法院的法官要發保護令、警察要執行保護令、醫療單位要做醫療處遇的工作、教育單位要教育大家改變對家庭暴力的觀念。
3.被害人並不須要離開家庭躲躲藏藏的生活,而是加害人在有必要的情況下要離開家庭接受治療,或留在家庭中接受治療。至於離開家庭會不會違反被害人人權,法官會依據具體案件來考量。
而法官在判保護令時遭遇的困難有:
1. 醫療單位並沒有將加害人的處遇計畫做好,使得裁定時有困難。
2. 在探視子女時,各縣市若沒有一個安全的探視場所,法院也很難裁定。
3. 由於申請保護令的程序較複雜,希望各地方政府能成立家暴中心,協助心理治療、緊急救援及申請保護令。
有關地方政府的回應,在人事方面,人事單位究竟有無長遠的計畫,在經費方面,是否有逐年的補助,人員的訓練如何,以及警察人員目前雖然由內政部訓練,但各縣市分局是否也有提供訓練,這些都是我們關心的問題。另外,各醫療單位是否能提供受害人醫療幫助,也是需要進一步加以瞭解的,希望透過今天的論壇,大家也能提出各單位的困難及提供解決之道。
陳若璋教授(清大通識教育中心):
我想我可以算是有台灣史以來第一個正式展開這方面工作的人,回想這十三年來,接觸到許多悲慘的家庭暴力個案,我曾經在做到第十年時差點無法繼續下去,因此,若沒有社會公義,我們很難在面對這樣悲慘的案例時還能堅持下去。我今天與會主要是將過去的經驗轉化為鼓勵各位從事家暴防治工作的力量,也呼籲不要因為行政事物的龐雜及經費的問題,而無法盡力幫助這些需要幫助的家庭。再者,這是一個全面性的工作,牽涉的層面包括警政、法律、醫療……等,需要每一個體制都動員起來相互協助,不要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希望民進黨能發揮革命的精神,以謙卑的態度協調各單位。除了討論如何協助受害者之外,還要談談如何處理加害者。過去我們專注於如何幫助受害者逃離暴力家庭,這是很荒謬的,畢竟加害者才是元凶,才是我們需要宣戰的對象。
雖然目前為止仍有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但最起碼家暴法的兩個基本精神是不可動搖的:第一,保護令真正能夠發揮限制加害者的功能;第二,不但要阻止加害者的暴行,還要對加害者施以治療。加害者究竟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我們的社會上會出現這麼多加害者?找出這些問題的答案才是治本的最佳途徑。
在實際運作中,醫療系統常是我們首先遇到的困難,因為受害者首先求助的就是醫療系統。我也要藉著今天這個機會向警政單位呼籲一下,在這一年中,我參加過許多研討會,每一次警察單位都派女警代表出席,但在實際工作環境中,並不是每個分局都有女警可以協助處理個案,因此我希望地方政府能夠達到每一個分局都有女警的目標。再者,在保護令的執行方面,據我所瞭解,保護令常常到了收發室以後,法官仍無法直接受理,因此收發室裡工作人員的素質是需要加以訓練的,以免耽誤案件的處理。第三,衛生署醫政處似乎沒有在家暴法公布後立即進行該做的準備(也就是應該召集專業人士,制訂如何評估加害者精神狀況、如何幫他進入能夠提供有效治療的場所、以及治療後的評估),而是要在經過學者的催促後才能進行,且至今所完成的結果也不盡理想。有實際參與過處理家暴問題的人都知道,百分之九十的加害者都不是精神病患者,而是他們有暴力的習慣,但目前衛生署提供的卻是全省一百多家的精神病院和社區心理諮詢中心,因此,我認為衛生署在研究這個計畫時,並沒有找專業人士仔細評估實際狀況,這是他們有待改進的。我也希望女性的醫療工作者能有這樣的使命感,能為這類的工作加入一些女性的思維。最後,希望在民進黨執政的縣市裡,能為照顧弱勢團體(如殘障朋友及受虐婦女)起示範帶頭的作用,期待下一次開會時,許多今天提到的問題都已圓滿解決。
官員代表:中央政府部份
蔡正道執行秘書(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於四月二十三日成立,首要工作就是宣布全國保護你專線080-000600,以及制訂組織範例,協調各縣市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決定各縣市補助費為伍拾萬,各縣市申請日期到六月三十日為止。在法令條文方面,施行細則已於六月二十二日公布,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辦法也在六月二十一日公布,如同高法官所說的,警政署做了好幾次警察人員訓練,高級警官也在刑事局接受講習,種子教官於五月初在師大進行講習。警政署要求各分局以上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官,在接獲110報案後立即處理。警政署正積極督促各縣市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警察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在六月二十一日完成,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的設置範例已經完成,馬上會送到各縣市提供參考,由於處理的程序稍微複雜一點,相關單位還需要進行協調。此外,社工人員也在六月十四、十五日於師大受訓,我們也在中正大學辦理南區家庭暴力防治人員研習會,以上就是我們在這兩個月內所做的準備工作。
在協調各縣市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方面,目前已完成百分之九十,預計在六月三十日可以全面完成。在經費方面,由內政部社會司擬定細則以及編列經費,目前編有八千五百多萬來應付未來一年半的開銷。很多學者也很關心這些經費夠不夠。我個人在想,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目前是合併於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因此暫時可以由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或者由整個內政部社會福利服務單位來支援,至於九十年以後所有業務正式展開時,我們會好好編列需要的預算。在人事方面,目前每一縣市補助一位專業人員,並且要求不能調派至其他職務單位。在宣導工作方面,除了在委員會成立時已做了四種宣導刊物外,所印製的一萬本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已經發送出去。今後的工作重點將集中在教育、宣導,以及對所有工作人員的訓練方面,我們也會以委員會的立場協調各單位相互支援合作。
沈方維副廳長(司法院民事廳):
民事保護令是整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重頭戲,全省二十多個地方法院也都準備好等待需要的人來申請。司法院在這方面所完成的工作如下:兩年前已開始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做立法及起草的工作,本法基本上是由美國的草案引進,配合國內的特殊現況及社會、人文背景加以改進而成。在家暴法完成後,我們也在正式實施前依據一些預設的執行程序問題加以考量,以期在正式上路後能順利的執行。在法官的專業能力提升方面,自八十七年三月開始,施以針對婦幼權利保障及家庭暴力防治的三方面講習,即新法的內容、作業流程的瞭解、以及社會學和心理學的專業知識。此外,還要扮演「法院除了懲罰壞人之外,也是保護被害人的地方」的積極角色,不要讓民眾視法院為畏途。在教育民眾方面,我們特別設立了一個網站服務民眾,凡有相關問題,皆可上網查詢,網址是www.judicial.gov.tw。
在此我對陳教授提出有關法院受案程序的問題稍做回應。保護令分為兩種:一為通常保護令,一為暫時保護令,而暫時保護另又分為緊急性與非緊急性兩種。通常保護令與非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可以在服務處填寫申請保護令書狀書狀,由收發人員接收;而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需要快速處理,根據家暴法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可以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申請,因此法院設有專線,於上班時間直接接到法官辦公室旁的書記官辦公室記錄科,下班時間接到法警室或法官家中,讓法官能迅速接到申請書狀令,唯需要確認申請人的資格,但因為只有三個政府機關能夠申請:檢察官、警察機關、以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其可靠性我們比較放心,比較需要擔心的是要預防專線電話的外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申請,因此也設立了保護代碼給以上三個機關的上級長官,法官在收到申請書後會先核對保護代碼,確認無誤後才會判定是否要核發緊急性的暫時保護令,也要符合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四個小時之內核發保護令。若要採言詞申請,必須由前面的三個機關帶同被害人於上班時間到法院要求法官、書記官出面處理,在記名筆錄後由法官接受陳述,但下班時間仍以書狀申請為主。
今後的工作則以成立跨廳處的專責小組為主,有關婦幼權益保障及青少年問題目前在司法院跨及民事廳及刑事廳,為避免資源重疊、資源浪費及做到統一處理方法,成立跨廳處專責小組是下一個階段必須完成的工作。
蘇素娥法官(司法院刑事廳):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的部分是最重要的,剛才沈副廳長也仔細說明了,現在我就針對刑事程序部分加以說明。基本上是依現有的刑事訴訟架構來運作,另外,在下列三種情形下,法官可給予附加條件加以約束,要求被告在出去後不可再有暴力行為,或者必須遷出被害家庭及限制住居,否則要繼續服刑:
1. 被告要交保釋放時
2. 被告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被判緩刑時
3. 被告已服刑且符合假釋條件時
將來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文化認知的改變。有相當多的婦女團體及社會團體認為有些法官觀念較為傳統守舊,質疑法官不懂得社會現實。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也廣邀專家對法官演講,如:心裡學、社會學、及精神醫學,希望能藉由潛移默化的方式,讓法官接受合乎時宜的新觀念。
林輝昌組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業務組):
警察站在執行保護令的第一線,但在基層員警的訓練及宣導工作方面仍有待加強,我們也會盡快完成這些工作。
劉淑芳簡任視察(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
衛生單位所負責的服務包括緊急醫療處理、醫療諮商、心理諮商、心理復健以、轉介福利機構、以及協助申請醫療補助。我們也責成醫療機構不能拒絕為受害者診療、提供社工人員及護理人員陪同接受診療、維護受害者的隱私權、以及不可以拒開驗傷證明,醫院中要成立醫療小組,成員包括婦產科醫生、精神科醫生、外科醫生、小兒科醫生等其他必要的專業醫生。衛生署也要求社區心理諮詢單位做到家庭暴力防治的宣導教育工作。
民進黨中央黨部代表:李博榮副研究員(政策會)
就實際上執行的角度來看,經費、組織及人員三方面仍有待改進。中央窮,地方更窮,而中央與地方對基本財政需求項目的估算也有所出入,因此地方政府目前還有七、八百億的財政缺口無法補足,體系中資源的爭奪也相當嚴重。我們希望地方政府能有較大的財政自主權,如:提高統籌分配稅款,降低各機關的指定用途預算的比例。在短期的解決方法上,我提出兩個值得關注的法案,一為中央政府機關的總員額法,一為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希望地方能比照中央的方式調整,改善人員組織編制僵化及人事無法靈活調動的問題,使人員組織彈性運用。
官員代表:地方政府部份:童富泉股長(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工室)
首先,先介紹台北市家暴防治工作的準備過程。我們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在今天(6/24)已於信義分局八樓成立,在整個成立的過程中,要感謝在場的廖碧英主任、高鳳仙法官以及許多學界專家的督導及貢獻。台北市早在家暴法通過以前,也就是在八十七年四月時已著手擬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組織規程,主要是對分組以及人員的編列詳加計劃。由於性侵害防治中心早在八十六年十二月便已成立,因此,我們也曾經考慮過是否要將兩者合併,在經過人事精簡、不影響專業發展、以及對現有的社會局的業務衝擊的考量下,決定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和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而台北市也同樣遭遇到沒錢沒人的困難,雖然我們有一百多名的社工員,但個案量也已多到應接不暇的程度,加上台北市民對福利需求的要求較高,相對對政府部門的期待也較高。
由規劃到成立的過程中,台北市在這方面有協調和督促的機制,例如在八十五年底由副市長召集成立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推動小組,之後又成立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透過這兩個設置於政府部門的監督機制,推動了整個規劃的進行,也逼著大家的腳步不斷往前走。因此,政府需要一個監督的機關負責督促進而推動整個計畫,才能使腳步更穩更快。
台北市在因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劃過程中所遭遇的困難有:
1. 人員沒有增加,業務卻增加許多。我們希望將保護性的業務和一般福利性救助的業務分開,否則社工人員的耗損率很大,流動率也已高達百分之四十到五十之間,況且,若社工員什麼都做,也將什麼都做不成。另外,我們也會盡量爭取約聘人員,以補不足之人力。
2. 新業務的加入對現有組織造成蠻大的衝擊。新舊業務之間的重新分配的確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也由於組織調整的問題,造成我們早已通過的修編案遲遲未送到人事處。
3. 專業團隊若無法找出適當的合作模式,運作起來將相當吃力。就社政角度來看,家暴法的意義在於將司法、警政、醫療等資源相結合,共同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但若各單位間不能發揮協調合作的精神,則會產生事倍功半的後果,而組織運作的情形也有賴社會各界的監督指正。
專業團體代表
謝儒賢(社工專協代表):
以下是社工人員實際參與工作所面臨的問題:
1. 訓練不足:在各項訓練中,最重要的是實際接觸受虐婦女的社工員,但他們卻沒有納入養成教育的規劃中。
2. 一人中心:中央編組對每一個任務單位只補助一人,這並不足以應付整體的服務需求量,顯示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
3. 保護不足:社工員常獨自一人趕赴第一現場處理受虐案件,加害者對他們也常造成身心的威脅,因此,對於社工員安全的保障是不可忽略的,否則或許連社工員也得申請保護令了。
4. 經費不足:調整整體預算結構才是解決經費問題的根本方法,而不是搶著瓜分福利大餅,這樣只會造成弱者更弱的結果。
5. 服務品質:目前每個社工員平均負責三十到六十個個案,在如此過量的負擔下,何來服務品質可言。
以上問題若不能妥善解決,防治中心很可能會變成加害中心。
童富泉股長回應:
1. 社工員雖是第一線人員,但絕不是第一線處理危機暴力的人員。據估計,大約每三個月就有一次社工員被施虐者追打的情形,因此社工員應協調警力做第一線的處理,也希望警政人員能夠很認真的處理第一次危機處遇,以保障社工人員的安全。
2. 任務編組的方式不足以應付家暴防治工作,一定要設立獨立機關組織來專職負責才能走得長久。
林輝昌組長回應:
大部分的社工人員都是女性社工員,因此她們若因工作太晚而要求警員送她們回家,我們一定辦到。內政部也指定要派2至4名警力到家暴防治中心協助,社工員也可在前往現場前向家暴防治中心報備,由他們負責聯絡附近的派出所,要求警員協同前往現場處理,警察也會在必要時透過無線電幫助申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直到保護令核發下來並完成執行保護令為止。
高鳳仙法官回應:
根據家暴法第八條,家暴防治中心可以單獨設立或和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但應配置社工、警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因此一人中心是違法的。
沈方維副廳長:
社工員常覺得法官不知受害者所受的苦,沒有站在受害者的立場著想,事實上,法院是一個講求客觀證據的地方,法官必須採中立的態度審理,不像社工員為了幫助受害者,必須以同理心的心態為受害者設想,希望社工員能體諒兩者的不同。
地方政府代表
汪麗珍課長(台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課):
目前準備的進度如下:
1. 我們在人員調配方面,除了衛生單位和警政單位目前仍不足之外,其餘盡量避免任務編組的方式,而是成立一個六人籌備協調小組,專職負責人力規劃。
2. 在經費方面,兒童保護和婦女保護的工作採公設民營的方式,由家庭扶助中心和婦女福利服務中心負責管理。
3. 在申請保護令方面,醫院所開的乙種證明無法符合法院要求的甲種證明的申請條件,這是衛生單位和司法單位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4. 根據家暴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們製作了「被害人權益說明書」,並已分發到指定各單位提供參考。
問題:
1. 負面報導:我們無法限制輿論對於受虐事件報導的尺度,受害者常因得知自己的情形被毫無保留的報導出來,覺得受到二度傷害而不願再繼續接受幫助及協助調查。據了解,許多詳細的資料都是由基層警方人員直接向警政記者透露的,希望警政單位能站在保護受害人隱私權的立場,小心處理報案資料,也希望新聞局能對媒體有所規範。
2. 補助人員:內政部應補助的人員至今遲遲沒有下文,使得下面的人力調配無法進行。
3. 危險津貼:希望對社工人員的危險津貼能有法令的核發依據。
楊茹憶秘書(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室):
我們的家暴中心已在六月二十二日正式掛牌成立,目前採任務編組的方式運作,也得到市長同意,在下一個議會會期提出正式修編,因為唯有正式的組織才能具體解決問題。在陳菊局長的努力下我們爭取到10名社工人員,這對其他縣市來講是求之不得的人力資源,局長也堅持性侵害被害人要由社工人員陪同偵查,但警察單位卻不願意派警力接送,使得這個問題仍然懸而未決,也因此社工人員抱怨連連,在此建議黨部能舉辦研討會,藉此交流新舊首長交替時業務進行的心得意見。另外,我們也將各種保護專線加以統整,成立一個更方便使用的語音操作專線電話:080-008585(幫我幫我)。對於內政部所允諾的一名人力補助,我們也期待能夠盡快兌現。
綜合討論
吳靜琳(台中縣女權會):
1. 當法令與實務有落差時,該找誰溝通?
2. 面對警察機關和法院將案件資料外洩時,是否應該有一個相對的監督機關加以約束?
蔡正道執行秘書回應:
在人力支援方面,一定會慢慢有所改善,我們不排除運用精省後的省府員工做為人力補足的來源。我也同意人員訓練不足的問題,但若能比照性侵害防治工作的處理技巧,假以時日一定能達到最起碼的要求。在監督媒體方面,家暴法中尚未規定禁止媒體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我希望能在委員會中對新聞局提出建議,而警察人員則由警政署負責監督。
吳月珍監事(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代表):
1. 對行政院的監督要繼續執行。
2. 加強宣導教育。
3. 對警察吃案不處理的問題要進行瞭解與解決。
楊芳婉理事長(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經由服務專線求助的個案常在轉介後又轉回,這顯示各單位的整合並不完善,我也期待民進黨在其執政的縣市中,能對即將成立或已成立的婦女服務機構加以輔導協助,也希望內政部或司法院能成立專線或單一窗口回答第一線工作人員的問題。
廖碧英主任:
整個家暴防治之配套措施仍處於摸索期的含混狀態,對於第一線工作人員的保護措施、媒體洩密、人員配置以及加害者的處理等問題都尚待解決,特別是行政院竟尚未完成相關人員補助問題,因此,我們對於各負責機關仍要持續監督,促其儘快改善完成。
沈方維副廳長回應:
有關法院洩密一事,由於法官必須依法行事,當法律沒有規定要求保密時,判決書是可以公開的,立法的不周延不能讓法官在行政上違背法律的規定,因此這必須由立法來改變。另外,有關要求司法院成立單一窗口回答問題一事,我想由內政部家暴防治委員會成立較適當。
蔡正道執行秘書回應:
首先,經費及人員的補助事項已正在加緊完成中;第二,各縣市是否要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仍有待討論;第三,是否要將全國各保護專線及兒少保專線加以整合,我們也會努力溝通解決;第四,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與原有的社會福利機構之間的業務如何劃分,我會繼續和社會司協調。
林淑芬縣議員:
從中央到地方都有人員與經費的問題,但若真的有心想要做事,只要辨明問題的優先順序,一定有辦法解決。例如,省下一次舉辦晚會的開銷,就足以支付我們一整年所需的費用,因此,全憑大家如何排列事情的優先順序。
高鳳仙法官:
1. 中央與地方都要遵守法律設置常設機構,任務編組是違法的。
2. 依法規定,性侵害防治中心及家暴防治中心可以合併的意義是指硬體設備的共用,但軟體設備及人員仍必須分開。
3. 家暴法只規定對個案的住居所必須保密,依法令規定,判決應是公開的,除非法令有特別規定需要保密,其實我們應改變觀念,教導民眾「被害並不可恥」。
4. 事物的優先順序端看上級長官的態度,也需要社會團體的監督及反應。
5. 成立警察監督專線,解決有關警察吃案的問題。
6. 家暴法沒有規定溯及既往,但可經由證明曾經發生的暴力事實與其對現在生活造成的威脅的關連性來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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