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警察雖然有權逕行逮捕家暴現行犯,但即使過去幾年家暴通報數以每年近1成的數量成長,警察每年逮捕的家暴加害人卻只有百人上下,並未隨著家暴數量成長。專家指出,欠缺配套措施是主要因素。家暴案件數量年年成長,民國97年通報量高達7萬9,874件。但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以家庭暴力罪被逮捕的人數,89年為118人,但到了97年卻也僅有129人,幾乎沒有明顯提升的趨勢。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教授黃翠紋表示,這是因為法令不夠完整,導致逕行逮捕家暴加害人的員警害怕因為侵犯人權而涉及刑責。另一方面,不少家庭暴力的傷害並不嚴重,沒有明顯的傷害事實,當警察逮捕施暴者後,檢察官往往很快讓施暴者交保飭回,也影響警察逮捕的意願。被害人的意願也是讓警察不願逮捕家暴加害人的原因,警察認為被害人不願意配合逮捕加害人,而且大部分被害人最後會撤回對加害人的告訴,讓警察認為逮捕只是浪費時間。

 

黃翠紋指出,目前除了需要改善警察對於家庭暴力加害人的逮捕率,更重要的是司法單位後續訴訟程序配合,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根據一項針對家暴婦女的研究,有8成的受訪者認為,當警察採取逮捕措施時,對於嚇阻加害者再犯有非常顯著的效果。不過受訪婦女也表示,警察最應該加強專業知能、建立標準操作程序以及相關單位配套措施。黃翠紋表示,警察光是逮捕家暴加害人絕對不夠,強化警察與家暴防治網絡的連結以及增加配套措施,才是治本之道。(0709台灣立報,史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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