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從母姓或父姓,將不再需要取得父母同意,可自由變更從母姓或父姓,但變更以一次為限。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成年人可自由變更從母姓或父姓。子女出生登記時若父母未約定從母姓或父姓,或約定不成出現爭議,將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子女姓氏。此外,若父母其中一方未善盡保護或教養義務者(例如有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情況),法院可依照未成年子女請求,依子女利益,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若父母親其中一方未能善盡保護或教養義務者,也可向法院請求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不能因認領子女,而以此要求變更為父姓。
立法院院會昨天也三讀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將跨國婚姻由原則適用丈夫本國法律,改為夫妻共同的本國或住所地法律;修法也規定施行有一年緩衝期,避免產生太大衝擊。
夫妻財產制部分,現行規定以丈夫所屬國為主,修正後由夫妻以書面約定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無約定時,則適用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適用共同住所地法。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原本依照父親的本國法,修正後改依子女的本國法規定。 (0501自由時報,林恕暉、項程鎮)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1/today-life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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