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訴願成功!據悉,行政院訴願會已經於十日裁定,認定警政署2006年招考基層警員限定男女性錄取名額,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影響所及,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和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之前對該案所作性別歧視原審定及罰鍰處分,均予撤銷。如果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案緣起警政署2006年招考基層員警時,分別限定男女性錄取名額,全案經婦女團體向北市政府勞工局檢舉後,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認定違反性別歧視規定,開罰五萬元。警政署不服提起訴願,但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也認定警政署違法,維持原議。警政署後來向行政院訴願會提起訴願。
行政院訴願會2007年首次裁決該案時,出現大逆轉。訴願會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應考人的性別條件等,因此撤銷原審定,要求「另為適法之審定」。
2008年該案重新審定時,警政署仍遭台北市政府和勞委會認定性別歧視成立,只是罰鍰降為一萬元。警政署2009年再向行政院訴願會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會十日裁決,認定警政署「訴願有理由」,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且為避免相關單位一再作出相同審定,損及訴願人的救濟權益,因此直接撤銷原審定及罰鍰處分。警政署在申辯過程陳訴,警察任務攸關社會治安維護,具重大公共利益,警察任用須配合考試期程審慎規劃,於女警勤務配套措施尚未完備,及考選方式無法配合基層警察核心職能取才前,確有分定男女錄取名額必要,學界也有相關研究。為落實兩性平權,事前也參考日、韓等女警工作性質及比例,已訂定女警政策,將逐步調整男、女警人數比例差距。(0617自由時報,范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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