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男女雙方離婚之後,如果有彼此財產轉移的現象,又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將免課贈與稅。但如果當事人無法舉證離婚當時有約定給付,將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之後,如果約定一方應給付予另一方的財產,因為性質上屬扶養義務的延伸,並不屬贈與稅的課徵範圍,將免徵贈與稅,不過當事人也必須負起舉證責任。如果雙方的財產轉移,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之外,而且屬於無償移轉時,就要課徵贈與稅。而所謂的「無償轉移」是指買賣、借貸、清償或信託等法律關係。
國稅局指出,曾有民眾因為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被補徵贈與稅3千餘萬元。因此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果在離婚後,雙方在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有給付行為,無法證明是離婚約定中的給付,又是無償移轉,就形成贈與行為,應儘速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 (0910 立報,史倩玲)
http://www.lihpao.com/news/in_p1.php?art_id=3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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