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大法官釋憲釋字666號出爐,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罰娼條款」違憲,將於2011年11月前自動失效。因此內政部需要推出性產業相關配套措施,於2日舉行「研議成人間合意性交易除罪化除罰化相關議題公聽會」,廣邀民間團體發表意見。不過與會人員多數表示,根本無法達到民間有效溝通的目的,各團體僅能各說各話。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秘書長王芳萍在公聽會中表示,雖然大法官釋憲已經廢除罰娼條款,但其他相關法令仍讓性工作者難以存活。王芳萍強調,廢除罰娼條款,應該是要讓性工作者有權力決定勞務形式,同時避免被剝削。
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表示,即使各婦女團體對於性產業的看法分歧,但對性工作者的人權保障都具有共識。曾昭媛更指出,日前行政院提出的性產業專區規畫,只會讓專區外的性工作者面臨更大的危險,根本無法保障性工作者的人權。另外,當時的行政院院長劉兆玄在大法官釋憲之前,就指示內政部應該在半年內提出配套方案,但如今已經過了一年,警察仍然取締性工作者,內政部也沒有任何方案提出,讓民間團體頗為失望。
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則代表反性剝削聯盟指出,性工作者應該除罪,但反對性工作成為職業選擇。李麗芬表示,性交易並不是純粹勞務的交換,而是羞辱以及褻玩。由於台灣憲法保障人權,因此禁止奴隸制度以及器官販賣,同樣的,性交易也是違反人權的行為,因此不應該被鼓勵或發展成產業。她強調,一但性工作合法,極有可能產生以合法掩護非法的人口販運問題。
同樣也屬反性剝削聯盟的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則在公聽會中表示,一旦性工作合法,就代表弱勢的婦女只能從娼,而根據英國的嫖妓研究指出,娼妓的平均存活年齡僅有34歲,幾乎都有一次以上的自殺紀錄,可見性工作對於女性的尊嚴戕害甚深。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彭渰雯在公聽會中指出,大法官釋憲至今已經過了9個月,目前仍未看到內政部有任何相關委託研究。這9個月中,也只辦兩場公聽會,而公聽會設定的許多議題,例如「對成人雙方合意性交易行為應否禁止?應否制定處罰規定?」等,根本違反先前行政院人權委員會做出的性工作不應被處罰的結論。她認為,行政院應該召開具有法律效力的聽證會,而非以沒有對話基礎的形式民主方式,讓各團體各說各話。(0802台灣立報,史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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