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統計顯示,民國98年性騷擾申訴件數僅有290件,申訴成立件數僅有156件,僅占申訴總件數的半數左右。加害人裁罰件數僅53件,也就是說,在總申訴件數中,進行裁罰的比例僅有18%,而裁罰總金額也只有125萬元,每件裁罰金額約為2.35萬元。
相較於97年的113性騷擾申訴件數724件,98年的290件申訴案數量明顯大幅下滑。由於媒體報導不少性騷擾申訴或報案,加害人最後卻以被輕判或無罪為結局,影響民眾申訴的意願。(0801台灣立報,史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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