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性騷擾、家暴等相關報導在媒體屢見不鮮,然而許多媒體過度詳細描寫或是以示意圖方式重現性侵過程,往往造成受害人二度傷害。由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主辦的「媒體報導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保護事件新聞守則推廣座談會」,日前邀請各方專家學者以及世新大學學生,針對目前媒體報導性侵、性騷擾的方式進行討論。
世新大學新聞系主任胡光夏指出,目前不少媒體報導性侵、性騷擾的新聞,多半以相當誇張的方式處理,例如在報上繪製示意圖,重現性侵、性騷擾以及家暴的過程,造成受害人的二度傷害。胡光夏表示,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都不能報導或記載性侵害被害人、兒童少年姓名,或其他可以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以及避免兒童少年因媒體報導而再度遭到傷害。
與會學生《小世界周報》總編輯柯宗緯則表示,之前媒體曾報導有寺廟發生集體性侵小沙彌事件。如果沒有詳細報導,可能無法讓其他家長知道該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的小孩身上,但如果報導太過詳盡,又可能會傷害性侵受害人,媒體記者要求取兩方的平衡,其實相當難以拿捏。羅燦煐則回應,報導其實可以兼顧資訊的傳達以及保護當事人,兩者並不衝突。但報社或電視台,以收視率、閱報率掛帥,往往以示意圖方式呈現報導,剝削受害人的權益。
羅燦煐亦指出,以往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只對誇張報導進行懲罰,但現在包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等政府單位,開始針對優良報導進行獎勵。希望政府胡蘿蔔與棍子齊下的方式,能讓媒體在處理性侵、性騷擾、家暴等新聞,能有更周全的作法。(1001  台灣立報,史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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