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女性政策-第二篇全文】

國家架構與民主機制──男女共治的參與式政府之實踐


前言 

我國的國家定位,無疑應該從女性的角度加以調整,而不是像以往那樣,單單從男性的角度來給國家下定義。

從女性的角度來看,國家的定位應把重心擺在照顧人民,讓所有人民的基本需求得到合理的滿足。這些基本需求,在二十一世紀的世界,應該界定為:人格尊嚴、身家安全、溫飽健康、親情友誼、性愛生育、求知學習、經濟活動、自我實現、休閒娛樂、環境保護、生態保育、國際和平等十二項。

為了滿足所有人民的前述需求,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全新的政府,這個政府有兩個最主要的特點:第一個特點是,這個全新的政府是一個「參與式的政府」,讓人民廣泛參與政府政策的規劃、決策和執行,形成貨真價實的「政府與人民的合夥」。 第二個特點是「透明與效能」。

以上兩個特點是互相結合的。既然我們要的是一個全民參與的政府,讓政府跟民間密切合作,因此,透明/效能就必須是政府和民間雙方的。我們所展望的,是一個共同參與、透明清廉的政府和民間的結合體,每一塊錢都被用來做最清白、正當、有效的用途,以便能夠所有不同處境的人民的人生需求都能得到應有的滿足──包括目前社會最殷切需要的扥育、安養服務和女性人身安全的保障。

我們所展望的,因而是政府和民間的雙面改革、雙向改革。這改革的重要具體內容包括:

  • 調整政府機構及員額的架構,讓女性觀點的人民基本需求納入國家施政的範疇。
  • 調整預算架構,讓以往由個別女人在家裡獨自承擔的照顧老、弱人口的工作,以及女性所在乎的良好生活品質的維持,能夠得到國家預算的支助。此外,賦稅制度及各級政府的財政劃分有必要加以重整,務使財稅來源跟各級政府的權責兩者互相配合。
  • 推動公私部門合作法則的合理化,包括;放寬法規限制,鼓勵人民大量成立自發性民間組織;廣開直接民主機制,或民主協商機制,讓民間廣泛且全程參與政策的規劃、決策及執行;鼓勵女性從事民間組織,並讓女性平等參與民主協商機制。
  • 提昇女性參政或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不僅要大幅增加政府部門高階領導者,還要讓女性透過民主協商機制,廣泛參與國家政策的形塑和執行──不僅是在傳統上女性所擅長的社福、教育、醫療等領域,還要包括國防、外交、經貿等傳統上認為專屬男人的領域。讓女性的著重關愛的價值,和女性看緊荷包、做事細膩的特質,能夠成為「透明效能、施政品質」的最佳保證。

現況及問題

著重為男人爭平等權的十八至二十世紀民權革命,所建立的所謂「現代國家」,其主要資源大抵用於保障(互相爭奪資源的國際關係中的)國家安全及(男性家戶長的)經濟自由。這樣的國家,必然是國家威權及男性威權至上的,正義與權利被界定於公領域,也就是男人的領域,而生命的另一半領域,即私領域或家庭──照護和私密生活的領域,也是女性生活和職責所在的領域──則是公權力所不及之處,於此,處於弱勢之人(婦女和小孩)的權利不受保障,需求不受重視,形成國家施政及資源分配所不及的死角。

譬如,多年來我國已陸續通過「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暴力防治法」等等進步性法律,但眾所週知,各縣市僅僅配置為數極少的社工人員,至於鄉鎮,唯有民進黨執政的高雄縣自力為每一鄉鎮雇一位社工員,除此之外,全國數百個鄉鎮完全沒有社工員額。在國家預算、政府員額架構沒有配合的狀況下,兒、少、老、身心障礙者福利,以及家暴、性暴力防治,可以說一直是停留在空的法條層次,不僅無法提供當即的救助,長期支持性和預防性的服務提供更是嚴重缺乏。

以上狀況,在台灣由於受到國家定位被矮化、不明確的影響,而益加難以翻身。國家領土、主權、人民的國家認同、財稅資源分配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使台灣現住人口中的婦女、小孩等弱勢之需求,其應由國家/社會承擔之正當性,更加不易確立。

此外,婦女等弱勢全體及個人的代表性和決策權,其比例也明顯嚴重不足。無論民選首長、民意代表、政務官、政府機關主管,婦女等弱勢比例嚴重偏低。以上權利管道的平等化,無疑具有關鍵性的重要性。除此之外,設置直接民主機制,讓公民平等參與決策,是當今先進民主國家的新趨勢,對於攸關基層人民生活的種種政策,關係至鉅,此種機制在台灣亦仍闕如,亟待建立。

願景及哲理

國家的定位,應從女性的角度加以調整,而不是像以往單單從男性的角度界定國家。由女性的角度觀之,國家應該把重心擺在照顧人民,讓所有人民的基本需求得到合理的滿足。 這些基本需求,在二十一世紀的世界,應該界定為:人格尊嚴、身家安全、溫飽健康、親情友誼、性愛生育、求知學習、經濟活動、自我實現、休閒娛樂、環境保護、生態保育、國際和平。

我們應該切記不應再將建立於自我防衛心態之上的傳統國防,以及男性家戶長的經濟活動,視為國家存在的首要目的,否則便會犯了時代錯誤的毛病,陷於民族主義、國際對立、惡性競爭、社會階級化與男性優勢而無法自拔,反而有害性別平等、國人的團結與我國在新世紀的存活。

符合前述定義的國家,為了有效界定並切實滿足人民的人生基本需求,其決策機制、行政架構、賦稅與財政劃分必須結構嚴密,運作靈活。尤其重要的是,有鑒於不同處境的個人和群體有著彼此迥異的需求和看事情的角度,因此,能夠滿足所有人民需求的國家,必然是實施參與式民主的的國家,讓所有不同處境的個人和群體平等參與國家決策及其執行。這種趨勢,標示著民權運動在二十一世紀的發展,追求民主價值的徹底實現。

從落實女性權益的保障觀之,這樣的國家的施政體系,無疑應是兩性共治的參與式政府。這兩性共治的參與式政府,不僅應讓女性觀點的人生需求平等且充分地成為政府施政的內容,此外,對於男性觀點的傳統政治事務,例如國防、外交、經貿等等,亦應讓女性平等參與其決策及監督。

如此,我們不僅可以讓女性素來關切且在行的事務,例如病患、小孩、家人的身心照顧,以及良好生活環境的維持,成為國家施政的全新內涵,除此之外,還可以將女性價值帶入傳統上由男性主導的領域,讓慈愛、體諒、互助成為這些領域的新價值,相信可以匡正原先因獨尊男性價值而導致的惡性競爭、誓不兩立、權威霸道等等弊病,能夠有效引導海峽兩岸、東南亞區域以及台灣本身進入一個國與國、人與人和平互助的新世紀。

能夠充分滿足女性觀點之人生基本需求的國家,由於這些需求牽涉人口的細緻面向,以及龐大的國家預算,其前提是要有明確的國家主權範圍,以及國民明確的土地、人民認同,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促進國人與國際確認我國的主權範圍為台灣本島、澎湖、金門和馬祖。

另外,由於兩岸長年的敵對關係導致惡性競爭及抵制,以致爭相進行耗費國家資源甚鉅的惡質外交和軍事競賽,嚴重排擠海峽兩岸可能用於女性觀點人生需求的經費,因此,我們有必要積極結合政府、民間和國際的力量,以同理溝通、耐心說服的方式,促使海峽對岸逐漸接納台灣希望成為獨立國家的心願,從而願意與台灣建立和平互信、平等互賴的友邦關係。這樣做的基礎,是我們對同理溝通、耐心說服、和平互信、平等互賴這些陰(女)性特質和價值的信仰與信賴。

我們更應以實際的施政,在以民主和經濟繁榮引領海峽對岸之後,進一步以對人民人生基本需求之滿足的投注,以及因此而激發產生的參與式民主,激發對岸人民和政府的效法。如此,目前兩岸用於國防、外交惡性競逐的無謂耗費,將可轉移到真正有益人民需要的事務上。我們相信,這樣的良性發展,正像過去在民主與經貿層面一樣,必須由台灣跨出第一步。

綜合以上所言,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奇妙的等式:

 

國內人民人生需求之滿足=國防=外交

 

在邁入二十一世紀之際,我們展望的是國際和平的地球村,關愛的價值和制度經由跨國合作,而得以全面實施。從女性的觀點來看,這樣的夢想是有可能逐步實現的,而且,我們無疑應該藉著重視女性的價值和女性的才能,努力使它實現。

具體政策建議

  • 國家定位及政府架構

 

一、國家定位

國家的定位,應從女性的角度加以調整。由女性的角度觀之,國家應該把重心擺在照顧人民,讓所有人民的基本需求得到合理的滿足。這些基本需求,在二十一世紀的世界,應該界定為:人格尊嚴、身家安全、溫飽健康、親情友誼、性愛生育、求知學習、經濟活動、自我實現、休閒娛樂、環境保護、生態保育、國際和平。這十二項需求,應是國家施政的重心。

 

二、政府層級、職責、行政區域劃分

  • 政府層級、職責、行政區域的界定,應使政府能夠達成所有人民的人生基本需求之合理滿足 。衡諸台灣的土地和人口規模,這樣的政府應是中央、縣市、鄉鎮三級制。如果目前各政黨由於消除黑金等考量,而決定將政府改為二級制,亦 應特別注意必須把人民的基層生活納入地方自治範圍之內,並為此目的而設計細緻可行的制度。最重要的是,千萬不要形成美國等父權資本主義國家的「志願主義」,遵奉自由主義之名,行「保障男性家戶長的隱私權及經濟活動特權」之實,使人民的基本生活跟政府的資源和公權力形成脫節及對立,以致小孩、老人、婦女的切身需求被「私領域化」(即由個別家庭──尤其是女性家屬──自行負責)、「私部門化」(即由營利市場提供昂貴服務),導致照顧工作由女性以無酬無休、得不到社會奧援的方式進行,以及社會嚴重階級化,富人和窮人生活在兩個不同的世界,享受品質、價格差距極大的扥育和安養措施。 1999年的資料顯示,美國有四分之一的兒童是生活在貧窮線底下!──這樣的後果是國家架構的設計者應著重避免的! 為了實現社會正義,也為了讓國人在共治共享的生活情境之下自然形成緊密的聯繫或團結,政府層級、職責、行政區域的劃分,必須避免造成精英階層的自願排除(即不跟其他基層平等共享一樣的教育、扥兒、醫療、治安等等措施)和低下階層的被迫排除(例如只能上廉價劣質的托兒所、安親班,或當鑰匙兒,生活在治安受忽略的環境等)。
  • 中央政府負責國際與全國性事務,包括國防、外交、國道、通訊、社會保險、高等教育等等事項,以及為地方政府負責事項訂定指導原則並監督其執行。
  • 地方政府應負責(小孩及老人、病患、身心障礙者的)照顧服務、健康醫療、(包括高中職或社區大學以下之)基層教育、地方產業、就業、文化休閒、職業教育與終身學習、環境保護等等事項,以及所有這些事項的互相銜接與配合 。 這些施政事項,就是女性觀點的「地方自治」的內涵。 在台灣,這樣的地方自治至今仍是有待開發的新生地。
  • 地方政府的施政,即地方自治的實踐,應著重結合政府及民間的力量,以及民間透過民主協商機制對政策之決策及執行的參與(詳見壹之三及貳之二),以便讓政府和民間雙方的共識及效能達於最高。 前述地方自治,將造成人民和政府的密切合夥,形成「公私融合」的新空間,融合公部門跟私部門,以及公領域和私領域(見下頁圖一、圖二)。不僅於此, 藉著此種讓相關各方面對面平等協商,共同務實面對問題的方式,也能促成不同的公共部門之間的互相了解及合作──這無疑是當今政府最需要改進的地方之一。女性觀點的地方自治含括人民生活及情感的極細緻、深入、綿長的層面(例如扶幼養老和女性人身安全的保障),唯有靠著政府與民間的密切合作,才能將國家社會有限的財力人力務實、確實、
    有效地運用於妥善解決人民的這一層面需求。

【 公領域(政府、職場、營利市場)跟私領域(家庭)、公部門(政府)跟私部門(營利市場、民間社會),以及不同的公共部門相互之間,截然二分,各行其是,或互相對立衝突,欠缺達成共識、協力合作的管道;強者爭其所欲,而弱勢需求,包括女性所承擔的老、弱人口的照顧,被私領域化、私部門化,國家和政府無責。 】

圖二:台灣現況──分裂的社會

 

【公私融合的新空間是公領域(政府、職場、市場)跟私領域(家庭)、公部門(政府)跟私部門(市場、民間社會),以及不同公共部門相互之間的重疊面,於此,藉著直接民主機制,社會各方得以廣泛參與,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協力合作,有能力集合資源,務實解決所有人口的基本需求。 】

圖三:團結的社會──政府與民間的合夥

 

  • 為了有效催生「公私融合之新空間」,初期應由中央政府主責,選擇民間組織較發達之地區,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就各項政策進行政府與民間合作之實驗計劃,此為「試驗期」﹔其次,應就實驗成果,由國會及中央政府擬定統一之法規及政策,逐步施行於全國各地,此為「規格期」﹔然後放手讓各地地方政府和人民因地制宜,發展合乎其需求之模式,此為「去中央、去規格期」。
  • 前述地方自治的實踐,及「公私融合之新空間」的形成,於偏遠、人口稀少及資源貧乏地區,尤其是原住民居住地區,應以較多的資源──包括人力及經費──促成之,以縮短地域差距,實現平等。

三、政府機構及員額架構之調整

政府機構、員額的架構,應該因應台灣成為一個兩性共有、共治、共享的獨立國家,而做調整。它必須使政府的施政能夠切實保障女性權益及人民人生基本需求之合理滿足。

當今政府架構的調整,因而必須遵循兩個原則:第一是要為台灣量身訂做,讓它符合台灣土地、人口的規模與需求,尤其是本章前面所臚列之女性觀點人民基本需求( 見「願景及哲理」一節 ),並應有設計良好之行政架構專司其職;第二是提高施政效能,以便將有限的政府與社會資源做最大的運用,否則,警政治安、經濟安全、照顧服務、休閒娛樂等等面向的寙政,都會導致女性被害、貧窮、被迫無酬承擔照顧工作、成為男性的玩物等等困境,正如目前台灣女人的處境。

上述兩個原則, 將引導政府架構朝向倒三角形的方向發展,讓好的人才和較多的經費流向貼近人民需求的基層相關單位。 這樣的發展,對女性和其他弱勢人口的權益,關係至鉅。

 

四、廣設直接民主機制

為了實現參與式政府,應於各級政府之各個部門設置直接民主機制或參與式民主的管道,包括廣邀跟各類事務相關之各界代表以義務職之身分,跟相關公部門單位,共同組成政策研究暨規劃委員會,以及決策及執行委員會,並將政策研究規劃及決策、執行內容隨時公諸於世,廣開言路,讓所有團體和個人提供其意見,集思廣益,具體實踐參與式民主。( 詳見貳之二「直接民主機制」 )

從女性觀點人民需求滿足之保障的角度觀之,前述直接民主機制應包含政府施政的所有層面。也就是說,不僅女性素所負擔之小孩、老人、病患、家人身心照顧,以及良好生活環境之維持,由於其細膩、無微不至之特質,需要參與式的決策和施政才能保障其品質和普及提供,除此之外,國防、外交、經貿、司法等等傳統上素由男性獨攬權力的領域,也應設置男女共治的決策及執行機制,以便女性的價值能夠受重用,素來因為一味重視爭強與權威的男性價值而導致的困境,能夠應為得到女性的慈愛、互助、體諒、避免衝突等等特質的匡正,而獲得新的靈感和方法,有以創發新世紀的新作風。譬如,兩岸的互相輕視及敵對、軍隊的人權問題等等,應可經由男女共治的方式,而得以解除。

 

五、兩性平權機構之設置

有鑒於我國文化、習俗、制度對女性的深沉歧視,有必要學習推動兩性平等成效卓著的北歐各國,於各級政府及其各相關部門設置民主協商模式的兩性平權機構或單位。

這樣的單位, 在台灣首創於陳水扁先生餘執政台北市期間設置的「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這是台灣有史以來第一個由政府設立的參與式兩性平權事宜決策委員會,由相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與市府相關局處代表所組成,其中民間代表比率高達百分之六十(二十五位委員中有十五位為民間及學界代表),由陳市長本人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市府有關婦女事宜的政策規劃及監督執行。市府相關局處也紛紛成立類似的參與式委員會,其中有一些委員會明顯標示追求兩性平等的意圖,例如教育局設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衛生局設立「婦女健康委員會」;又如一九九八年度都市發展局的「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的十四位府外委員之中,即有半數(七位)為女性相關專業者。 這樣的決策機制,使「女人與政府的平等合夥」有實現的機會;在此基礎上,女人本身及女人所背負的老、弱人口的需求,才有以政府的政策、運用國家資源解決的可能。

相較之下,於彭婉如女士命案發生後,婦女團體聯合要求行政院成立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僅邀請親國民黨的學者專家及少數民間組織參加,代表性不足,衡諸其客觀表現,對女性權益的提昇助益不大。

不僅於此,執政的國民黨晚近更撥款另立「財團法人女性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大幅度取代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的角色。這樣的做法有兩項意涵:一、女性權益的推動,被從好不容易被民間催生出來的一個公部門正式委員會轉變為民間基金會,如此,它被從公部門推往私部門,這是女性權益被「再私化」的一個鮮活例子﹔二、民主政治應是朝向「把政府民間化」的方向發展,開發更多的直接民主管道,擴大民間參與,拓展民主基礎,但是,我們看到,國民黨政府仍然執行著其一貫的「把民間政府化」的手法,違反政府透明化的潮流,以受執政者意旨掌控的假民間團體之名,行推卸責任、逃避監督之實。

總而言之,我國仍然缺乏中央級的直接民主模式兩性平等推動機構,影響所及,各級政府各個部門有關女性權益促進之事務,容易流於形式,譬如,「性侵害防治法」規定各縣市應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但在相關單位(警政、社政、醫療等)無法配合的情況下,成效不彰。各級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跨部門的兩性平等或女性權益促進單位的設置,應是當務之急。

 

六、推動修法及立法,奠立平等的法制基礎

為達到積極保障婦女實質平等地位,有必要透過法律的訂定或修正,其重點如下:

  • 立法要求各級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在預算中要有一定比例的預算作為落實法律給予婦女的權利之用。為了落實婦女在職業、社會及家庭生活地位的平等,往往要仰賴地方政府切實執行政策及法律的相關規定。譬如,目前家庭暴力防治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均交由地方政府來實施。不過,由於我國大部分執政者均不重視女性權益的保障,因此往往在地方財政不足之際,犧牲有關女性權益的預算,挪用他途,造成女性權益的保障無法落實。為要有效保障女性權益,有必要採取立法的途徑。
  • 修法以增進婦女人身安全及行動自由空間之保障。有鑑於目前婦女人身安全及行動自由所受的嚴重剝奪,政府有必要針對現行有關性侵害的法律,於公布實施一段時間後進行成效評估,以作為進一步修法的依據。除此之外,有關公共空間的相關法規,未來在修法時均應加入考量,俾使婦女可享有與男性同等的行動自由。
  • 修正民法親屬編及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以保障婦女在家庭及婚姻中財產的權利及身份上的權利。這些有待進行或完成修法程序的法律有:民法親屬編關於婦女在家庭中財產權的規定,以及有關夫妻財產關係的修法草案;民法親屬編對於女子繼承權的保障。至於子女姓氏可由父母自由約定的規定,目前也尚未修法通過,亦應加速為之。
  • 訂定男女工作平等法或修改勞動基準法,以消除僱用、薪資、升遷、工作環境、生產育兒、退休金等等事項上對於女性的歧視,落實婦女工作權的保障。
  • 訂定母性保護法,針對產假、育嬰假及照顧假,應明定設立社會保險制度,以免女性遭受個別雇主的歧視;另外,針對優生保健法中墮胎應得丈夫同意之規定,亦應推動修法,予以廢除,將生育及身體自主權還給承受生育重擔的婦女本身。
  • 對於與被照顧者及(女性)照顧者息息相關的各項社會權,應推動立法落實之。
  • 對於與本篇所提及的直接民主機制,包括跟此機制息息相關的人民結社權利之充分自由行使,應該推動立法及修法以落實之。

關於以上立法或修法之推動,應循本篇下一部分所提出之民主協商機制為之,讓社會各方進行充分的討論,尋求兩性平等共識之切實建立,以奠立所立/修之法來日執行時落實的基礎。

 

七、國家調查統計及學術研究應注重平等觀點

為了實踐性別平等,以及安和樂利的團結社會,當務之急就是國家資源的平等分配和務實運用( 原因請參見底下六之戊 )。於此,國家調查統計,以及接受國家資助之學術研究,應該扮演重要的角色。這樣的統計和研究,應該是有方向性的,而其基本方向便是偵測社會的不平等,並探究既能消除不平等、又能促進繁榮之道。這樣的統計和研究因而是應該大幅度本土化的,著重跟本土人民、地域、產業等等需求結合。以國家預算支助的各項統計及研究,應該明確以此為主要方向。

此外,為了有效呈現性別處境,以便作為性別平等政策的參考,應仿效北歐各國,於國家統計機構底下設置「性別統計組」,就兩性教育、勞動力運用、收入及經濟安全、生活方式及時間運用的各個面向,做清楚的呈現。

 

八、國土規劃、都市計劃及住宅政策應有女性觀點

國土規劃、都市計劃及住宅政策應充分考慮女性本身的需求,以及女性所承擔的照顧服務之需求,將女性集會、學習、運動休閒所需的空間,幼兒、兒童、少年、老人所需的照顧及活動空間,以及所有這些人口的交通空間,納入國土規劃、都市計劃及住宅政策範圍 。

 

九、預算架構與財政劃分

  • 國家預算架構應具有女性觀點,托育、長期照護等福利服務及其所需空間、健康醫療(尤其是年老女性、弱勢階層女性、受父母或丈夫忽視的女性及鄉居女性本身所需的健康醫療)應充分納入國家預算架構,以矯正長期以來國家資源分配嚴重忽視女性需求的現象 。
  • 各級政府應廣開民主協商管道,讓社會各方,包括女性,充分參與預算的編列及運用。讓女性平等且廣泛參與預算之編列及運用,除了可以矯正以往國家預算對女性所承擔之事務的嚴重漠視之外,還可以發揮女性所素有之「看緊荷包」的長才,節約費用,讓國家稅收發揮最大的功用。
  • 賦稅制度及各級政府的財政劃分有必要加以重整,務使財稅來源跟各級政府的權責兩者互相配合。
  • 賦稅有欠公平的現狀,是各方反對實施普及式福利的主要理由,認為會讓許多逃漏稅者平白享受以他人的稅金支付的福利。但是,對老弱、病患、兒童這些弱勢人口,以及因為國家/社會欠缺負擔而被迫扛起照顧前面這些人口的責任的婦女而言,以稅金適度提供或補助其所需的基本服務(例如扥育、醫療、照護等),是緩解這些弱勢人口的窘迫處境的必要條件。因此, 政府應結合民間力量,透過民主協商等直接民主機制( 詳見本文第二部分 ), 強力推動賦稅公平化,以便普及福利得以在此基礎上順利實施。
  • 用於普及福利的稅金及國家資源,不應視為納稅者或國家的額外負擔。高效能政府所提供的良好福利,是減輕個人(心理及實質)壓力,消除不義及不平,增進個人及社會整體的安寧和平和,從而減少社會亂象、增進社會團結、提高個人及社會整體表現的不二法門。此外,我國地窄人稠,人民習於平等,事無大小總好爭相評比,若有不平,極易發生忿恚爭鬥或自暴自棄之情事,無論老少男女皆然,造成極大的國家/社會負擔。有鑑於此,我國應該追求適度的普及福利。
  • 陳水扁團隊在台北市的執政經驗,創造了台灣全新的政治文化,證明我們所期盼的透明清廉、高效能、參與式、與人民(尤其是女人)合夥的政府是可能在台灣實現的 。 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有理由相信更大程度的資源(稅收)共享,以集體方式解決高齡化、家庭結構薄弱化時代的龐鉅老弱人口照顧需求,創造一個「國人有通財之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 幼以及人之幼」的社會,應是一個值得努力、有可能實現的美夢 。

 

十、促進原住民女性權益保障

為了有效促進原住民女性之權益,應於中央政府,及原住民居住地區之地方政府,設置相關決策委員會,透過民主協商機制,切實了解原住民之需求,並共同研商處理辦法。根據初步了解,原住民女性刻正迫切需要下列各項權利的保障:

  • 確立身分自主權及子女繼承權。應立法或訂定行政命令,確立原住民女性不因結婚而使其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並實施便民措施,協助原住民還原族名,使他們不致於因為行政手續麻煩獲行政機關所在地距離遙遠等因素,而放棄還原族民。
  • 保障身體自主權。對於性交易入侵原住民的現象,應重新從歷史觀點出發,對於以往從事對日輸出的性產業,進行省思。此外,更應側重原住民民族在教育文化、經濟活動、就業市場各個層面的弱勢處境,做全盤性的改革,才能避免「歸咎原住民民族或個人」的陷阱,並從根本上尋求落實原住民女性身體的自主權。
  • 保障原住民女性就業權利,促進原住民女性充分就業。
  • 教育、健康及福利政策,應充分顧及原住民女性的平等自主享受。健保應求原住民的全數納保;醫療措施應求原住民平等享用;教育及扥育、安養、急難救助等福利措施,應對原住民充分提供,並讓原住民,尤其是女性,對其提供方式擁有規劃及決策的權利,以便增進原住民女性之自主權,並使各項措施與原住民部落文化相容。
  • 民主機制
  • 間接民主機制及公務員體系的改善
  • 對於選舉(間接民主機制)管道,國家及各政黨皆應繼續以各種方式,使兩性代表性趨於平等。
  • 國家考試及任用,應完全實施性別平等。各項特考(譬如郵務士、引水人、外交商務人員、各類工程人員等等特考)對於性別的明文限制,尤須立即取消,代之以針對職務所需條件(譬如須能負重多少公斤、游泳多少公尺、夜間執勤等)的客觀要求。
  • 公務員的在職訓練及升遷,應顧及性別平等原則。尤其是,我們有必要以政策使政府機構決策階層的性別比例儘速趨於平等。

 

  • 直接民主機制
  • 人民組織及其運作的民主化與平等化
    • 人民團體法、工會法及各級政府相關行政命令應進行檢討及修正,務使所有公民能夠充分享有憲法中所規定之結社之自由 。 尤其重要的是,有關「減少社團數量」、「禁止成立同類社團」、「禁止在同一地區重複成立社團(如職業工會或社區發展協會)」之類的觀念、法律及行政命令,應力求完全消除。這是因為弱勢群落,包括女性,晚近才開始從事組織,前述法律及行政命令無異於封殺他(她)們結社的空間。不僅於此,台灣解嚴未久,各類人民組織,包括工會,一方面為解嚴前非民主勢力所霸佔,另一方面,各類組織,尤其是工會,民主運作、為組織成員謀福利的機制尚未建立,因此特別需要鼓勵真正具有民主觀念、理想、作為的新興組織,包括各類工會,盡量成立,帶給民間社會革新的活力。
    • 人民集會結社需要空間,而在地窄人稠的台灣,擁有空間的所有權或分配使用權的大部分是既得利益者,女性由於經濟力、繼承權(尤其是不動產的繼承權)、政治代表性的遭受歧視,極難獲取空間──尤其是集會所需的大型空間──的正當使用權,以致形成男性團體容易得到免費(私人或公共)空間,而女性團體只能做小型聚會,或必須花費巨額金錢租用(私人或公共)空間的奇特不平等現象。在這種狀況下,要讓女性,以及其他弱勢團體,享有平等的集會結社權利,就必須由各級政府機構大量釋出免費公共空間供其使用。
    • 政府對於民間組織的管理,以及其與民間組織的合作,應去除居高臨下的主導角色,而改以民主協商機制處理( 詳見下節 )。

 

乙、 民主協商機制之設置:政府與民間的合夥,以及參與式民主的實踐

    • 「民主協商機制」指的是國家/社會的各項公共事務,其規劃、決策、執行、管理、評估等事項,皆應由相關公、私部門各方共同以平等、民主的方式為之。 在台灣,真正的民主協商機制在陳水扁執政時代的台北市誕生。當時,由於受到陳市長團隊先進民主意識型態及作為的觸發,民主協商機制像草木逢春發芽一般地快速擴展,其場域包括市府內部所設置的廣納社會各方代表的各類決策委員會(包括堪稱民主協商機制表率的「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市府與社區合作推動的「社區環境改造計劃」及「社區治安會議」、市府委託民間辦理的各項公共服務、讓市府首長與人民面對面商議後者所主導的議題的「與民有約」等等,雖然離理想之境仍遠,卻開啟一個奇蹟式的豐富端緒, 說明台灣應是實施民主協商機制及參與式民主的沃土。
    • 民主協商機制讓相關各方充分參與公共政策之形成、執行、成效評估的所有過程,其能產生的好處是多重的 : (一) 它結合施政者與施政對象雙方的觀點,能夠有效接合公共資源和社會需求;(二) 它融合各方觀點,達成共識,能夠有效建立政策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並有助於消除施政阻力;(三) 參與民主協商的各方代表以「公共事務參與」之方式,為已為人,賣力貢獻其時間精力,以及其在地及專屬(例如專屬於長期照護家屬之)知識,不僅能節約政府人力財力,還能有效取得以其他方式(例如民調、專業學術研究等)所不易得到的詳實資訊及輿情,有助於大幅度增加決策的細緻度及可行性。除此之外, 藉著此種讓相關各方面對面平等協商、共同務實面對問題的方式,也能促成不同的公共部門之間的互相了解及合作,建立政府部門之間的橫向聯繫,增進政府效能。
    • 為了實現參與式政府,應於各級政府之各個部門,包括國防、外交、司法、治安、經貿等等傳統上被認為男性專屬或國家機密的領域,都應廣邀跟各類事務相關之各界代表以義務職之身分,跟相關公部門單位,共同組成政策研究暨規劃委員會,以及決策及執行委員會,並將政策研究規劃及決策、執行內容隨時公諸於世,廣開言路,讓所有團體和個人提供其意見,集思廣益,具體實踐參與式民主。前述委員會務必包含與該委員會所處理之事務相關的民間團體及個人(學者專家等)代表,此外,其公、私部門代表之性別比例亦應力求平等。
    • 地方政府若將部分服務 (例如扥育、長期照護、婦女保護、終身學習、休閒活動等) 委託民間公益組織以非營利方式辦理,其相關事務不應由政府單位高高在上指導、監督民間,而應以民主協商模式處理之。
    • 前述委辦所需經費使用情形之管理,應盡速廢除目前所實施之「防君子不防小人」、「鼓勵作假」的核銷制度,改以民主協商機制管理,並直訴諸法律約束之 。
    • 各級政府應設置種種便民措施,主動提供有關各項決策及其執行之資訊,落實政府透明化﹔政府並應廣設各種管道,方便人民表達意見,以擴大並深化國家/社會的民主基礎。
    • 前述民主協商機制於各級政府的實踐,尤其是在地方政府所執行之扥育、照護等攸關人民基本需求之面向,即本章第一節所說的 「公私融合之新空間」的實現,將能務實解決家庭功能薄弱化、人口高齡化時代的社會需求。
    • 民主協商機制之實施,除應注意女性比例之外,還應注意其他弱勢族群的代表性,包括原住民及原住民女性的代表性。

在以上的「政府與人民合夥」、「公私融合新空間」所形成的細緻生活互助及情感聯繫網路( 詳見底下各章 )之上,我們期待形塑具有紮實內涵的生命共同體,它將成為台灣認同的牢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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