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女性政策-第三篇全文】(中)

「普及福利、充分就業、終身教育」之三合一政策 



三、照顧福利服務方案實施原則及相關政策配合

為了產生最大的社會效益,並充分顧及社會正義,五項照顧方案的實施應以下列各項原則及相關政策配合為先決條件:

    • 社區自治: 各項照顧福利服務之規劃及管理,採社區自治(地方自治、住民自治)、民主協商及參與式民主的方式,由社區家長或家屬團體、公益團體、該社區照顧福利服務人員及其組織、參與其事之社區義工,以及地方政府相關單位組成委員會,共同規劃並管理之。
    • 非營利、透明、效能 :各項照顧福利服務之財務採取「非營利」、「透明公開」的原則。在起始的階段,收費採成本均攤,或由管理委員會訂定收費標準; 等到社會團結( solidarity)形成、人民之間自然覺得應有「通財之義」、國家稅收有充分準備的時候,則可由國家全面承擔一定比例的輔助 。低收入戶使用者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住民自治型的非營利、透明化經營,是為了達到「社區團結」與「高效能」的良性循環。
    • 整合的照顧、教育、醫療及警政規劃: 在前述社區自治及務實效能的基礎上,結合專業社工人員、社區幼兒園及社區課後照顧工作人員、社區義工、寄養家庭、社區醫院,以及社區警察、國中小老師、鄰里長等相關公部門人員,打破以往的各自為政、孤立無援,化為協力合作,細緻且有效地解決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的預防、通報及處理,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的預防及處理,兒童早期療育及特殊教育需要的通報及處理,少年男女的性病及懷孕預防及處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照護需求的評估及處理等等棘手問題。
    • 少免稅,多服務: 「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對照顧老弱人口負擔最重的女性家屬照顧者,及收入不多、稅額較少的家庭,幫助並不大;此外,民間習俗多由收入較多、稅率較高的兒子享用扶養父母的減稅額。「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由於有害兩性平等,且減損國家稅基,故因大幅廢除。增加的稅收可用於實施照顧福利服務方案,尤其是對於貧困家庭子女及父母所需之照顧福利服務的補助,而且,此類補助之標準應徹底去除父權模式的資產調查,而改以國民個人權益觀點衡量之。
    • 充分的公共空間: 照顧福利服務的場所及硬體設備應由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規劃並提供,且須盡量設在人民的住家附近,也就是在社區裡。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須為此進行國土規劃並制定住宅政策。
    • 職業教育及終身學習: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負責規劃並執行相關職業教育或培訓計劃,以培養充足之各項照顧福利服務專業人員。此外,政府應編列預算,委由照顧福利服務管理委員會及照顧福利服務人員組織(工會或協會等),定期舉行在職訓練(詳見底下四之 2)。以上教育及訓練,應結合照顧福利服務人員職業和生活的需要,也就是結合職業教育和終身學習。
    • 扥教合一: 針對幼兒及兒童的服務,應是照顧及教育並重且合一,其主管機構亦應統合。中央政府應針對兒童照顧及教育的現況,即其機構及主管機關的二分,提出改革的規劃,更正為扥教合一。
    • 多照顧,少醫療: 由中央政府負責規劃照顧福利服務與醫療服務兩個系統之間的責任劃分及互相銜接辦法。所依據的原則是:將長期照護,包括安寧照護,劃歸社區照顧福利服務體系,醫療體系則有責任做必要的支援﹔這不僅是為了整體國家資源的考量,也是為了讓病人和家人能有較人性的處境。
    • 促進照顧福利服務人員權益保障: 各項社區照顧福利服務委員會,應協同各項服務人員組織,對服務人員提供權益保障措施,包括實施勞基法所保障之勞工權益、職業傷害之預防、代為投保意外責任險、提供諮商支援等。
    • 輔具的集體享用及管理: 長期照護系統應特別注重優良輔具之集體提供及管理,以便增加受照顧者的行動能力和尊嚴,減少照顧人員和家人的慢性筋骨傷害,並透過集體共同購買引導市場生產價廉物美的產品。
    • 促進民間結社: 前述各點所稱之社區公益團體、家長或家屬團體、老人團體及照顧福利服務者組織,應由地方政府(縣市)提供適當的引導及誘因,使民間自發成立。尤其重要的是,法律及政府法規對於成立工會和人民團體的不合理限制,應儘速去除。譬如,目前各類工會和各地社區發展協會,常有為某方勢力或懷有某些意圖(例如賺取勞健保利息)之人士霸佔的情形,而自發、自治性的組織卻礙於「不得重複設置同類組織」之規定而無法成立,這類不合理現象應儘速予以改善,讓各類照顧福利服務人員得以自由成立其自治組織。
    • 照顧福利服務的委託辦理: 各項照顧福利服務的提供,亦可由管理委員會(見前面第 1點)甄選委託相關公益團體或合法立案之私立扥育、安養機構,以非營利、開放社區自治之方式辦理。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審查之。

 

四、照顧福利服務人員的教育、組織和權益保障

    • 地方政府應提供適當的引導及誘因,鼓勵照顧福利服務人員成立自治組織,包括工會或協會。(詳見三之 9)
    • 政府應提供經費補助,讓照顧福利服務組織對其成員定期舉行在職訓練,以便維持其服務及生活品質,提昇其自我形象及社會形象。訓練課程內容應以自治、平等協商方式決定,範圍大約包括:跟各項照顧福利服務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技能訓練,跟勞動權益相關的知識(職災預防、年金制度、責任保險、工會組織辦法等),以及跟照顧福利服務人員生活、身心調適、社區參與有關的知識等等。
    • 照顧福利服務管理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應該結合服務人員組織,促進對服務人員的權益保障,包括對服務人員進行職業災害防治教育,開發優良輔具以防服務人員筋肉拉傷,採取相關措施保護服務人員免於遭受性騷擾,規劃並實施良好的退休金制度等等。

五、偏遠及原住民地區實施照顧福利服務應注意事項

    • 在窮困偏遠、無法實施住民自治的地區,各項照顧福利服務應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責規劃提供之。
    • 對於原住民居住地區,各項照顧福利服務應由政府以主動鼓勵並協助民間參與的方式,或由政府主責,採取高額或全額補助,優先實施之。並需特別注意因地制宜,以達協助各原住民部落保存其文化及社會網路的目的。

第二章 

經濟安全

 現狀及問題

如眾所週知,我國婦女處於經濟弱勢,而且,其經濟弱勢處境是結構性、制度性的因素造成的。茲簡要條列說明如下:

 

一、以職業身份為基礎的年金制度不利女性

我國目前的老年經濟所得保障制度,除了軍公教退休人員享有月退休金的優惠保障外,並沒有老年年金制度。而這些就業部門中,女性就業人數不但較男性為少,且大都處於低薪資與低職等的位置。這不但顯示女性享有類似老年年金保障的機會較男性為少,且其所獲得的保障水準平均較男性為低。而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中,除了參加勞保、公保、私校教職員保、軍保的就業者(共約八百二十六萬人),可享有一次的老年給付,以及農民(約一百一十三萬人)依照「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可享有每月三千元的福利津貼外,其餘 25歲至64人口中,仍有四分之一(約三百零九萬人)左右的未就業者,沒有任何的老年經濟保障。而這些未就業人口中,以女性為絕大多數。由於目前的老年所得保障體系不完整,且保障資格完全是以職業身分為基礎,給付水準主要根據工作(投保)年資與工作所得(投保薪資)。這對於因負擔家庭照顧工作而無法長期穩定就業的女性來說,很難從這些制度中獲益。因此,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老年生活狀況調查顯示,我國老年女性的經濟自足性極低,僅有百分之三左右的女性可以靠本人的退休金或保險而生活。而目前行政院雖然正積極推動實施國民年金保險,但是其所規劃的國民年金制度仍採取以職業身分為基礎的社會保險架構,對於未參加軍、公、勞保者,強制其加入另立之國民年金保險方案,且須繳納定額保費(目前估計為每月870元)滿四十年,方能領取全額的基礎年金(目前推估約為每月8,700元)。這不僅將造成原本就無工資所得的非就業者可能無力負擔,而且由於這些被保險人無法如同前面幾種社會保險一般獲得政府或雇主的保費補助,更將造成一種所得的逆分配,不符社會福利的公平原則。符合女性權益的經濟安全制度,是由政府稅收支付、以公民身分為基礎的普及性年金方案。就老年年金而言,我們的目標是優先推動無須經過財力調查、也沒有繳納保費與投保期間規定的「老年基礎年金」。如此,不僅可使每位女性能以獨立公民的身分獲得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的保障,也是間接承認無酬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與貢獻。

 

二、現行勞基法退休金提撥制度使女性難以獲益

我國目前的勞基法為提供勞工的退休保障,雖然有雇主為受雇者提撥退休準備金的規定,但是由於依照勞基法規定的退休條件,自請退休的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十五年且達五十五歲,或是服務二十五年以上,方可領到退休金。然而由於我國企業規模多屬中小企業,存續年限較短,企業平均年限只有十一、二年,再加上我國的勞工流動率偏高,員工停留在同一企業工作的年資只有五、六年。因此據估計,我國依照勞基法領到退休金的勞工,只佔全部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勞工的百分之二左右。而這些少數領到退休金的勞工,有八、九成都是男性。女性由於就業較不穩定,在同一事業單位的工作年資難以持續,因此很難獲得這項退休金的保障。

 

三、缺乏家庭照顧者的經濟支持方案,造成女性的經濟依賴地位

由於女性常須扮演家庭照顧者的角色,當家庭中出現需要照顧的失能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時,女性常須放棄有酬工作或降低有酬工作投入的程度。如此常造成女性的經濟依賴地位,女性目僅無經濟資源來從事私人儲蓄、投資理財、購置私人保險等,且影響其所能享有的社會保險給付。在先進的福利國家中,社會不再將家人提供的照顧視為理所當然,家庭照顧者所作的犧牲獲得社會的肯定,且被認為應該獲得經濟上的補償。例如在瑞典,每週照顧老人至少二十小時以上的親屬可向政府申請工時薪資,金額等同於一般居家健康照顧機構支付員工的薪資,照顧者享有休假及年金等職工權利,但所得也必須課稅。而美國一項對「家屬照顧酬金方案」( family care compensation program)的研究也顯示,此種方案對重殘和低收入的受照顧者與其照顧者,皆有很大幫助。受照顧者認為其自主權與選擇權明顯提升,因而能獲得更有尊嚴與適當的照顧;照顧者以表示其困窘的經濟狀況獲得有效紓解,也感受到自己的犧牲獲得肯定,本身成為社會福利的提供者,而非靠社會救濟金度日的福利接受者。然而我國目前對於家庭照顧者,並未提供津貼或薪資給付等現金給付方案,只有在稅賦上提供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和「殘障特別扣除額」等優惠措施。然而稅賦優惠方案的最大問題是無法照顧到真正需要的人,因為減稅主要有利於富人,而富人原本就有負擔照顧成本的能力。在多數女性照顧者無法就業的情況下,稅賦優惠對其經濟狀況的幫助十分有限。更何況目前這些稅賦減免,並未考慮是否實際提供照顧,反而常成為家庭中高收入男性工作者的節稅工具。

四、全民健保之投保以職業身分為基礎,易加深非職業人口所受家庭父權之控制

我國目前的全民健保雖然目標涵蓋全國人口,但是由於須經投保手續方能納保,且投保與保費繳納方式根據職業身分而定,非職業人口(包括未就業之家庭主婦)須依賴就業的直系血親為其投保,方能獲得保障。而這些非職業人口大多數是老人、小孩、與女性,他們無形中更須依賴一家之主的男性工作者,也因此更強化家庭父權的控制力量。曾有真實案例發現,有些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逃離夫家後,即因無法取得健保卡而失去醫療福利。除了非職業人口外,就業的女性也可能因目前的投保方式而受害。由於全民健保的保費計算依照工資,而妻子的工資常較丈夫低落,有些家庭可能基於經濟考量而決定由妻子為子女投保,其結果將使妻子從職業中所獲得的現金工資更為低落。

五、居家與住院看護未納入全民健保,造成女性照顧負擔,

影響女性之工作權與社會權

目前我國全民健保對於病患的照護提供,強調專業所宣稱的「護理技術服務」,但是對於病人住院期間或居家休養時的「三餐餵食」、「大小便處理」、「行動扶持」等看護工作,則認為是家屬的責任。若是家庭成員無法從事這些看護工作,便須自行雇用看護工。而由於缺乏正式資源的挹注,有償照護服務市場也未正常發展,造成看護工作的低廉化與地下化。雇用看護工的家庭在無資訊和無專業監控的風險下,須支付巨大的費用,卻仍無法獲得品質良好的看護服務。一項照顧者的研究顯示,我國六成以上的家庭照顧者曾考慮過找養護機構或看護工,但都因太貴、服務不佳、家人不答應而打退堂鼓。「私化」和「無償化」的長期照護政策,不但使病患的照護服務品質低落,也常迫使就業的女性離職或降低勞動參與,剝奪其工作權和社會參與等基本權益。

願景及長期政策目標

關於女性的經濟安全保障,我們展望底下的願景:

    • 建立以公民權為基礎的老年基礎年金制度,使每位公民老年生活獲得基本的經濟保障。基礎年金的財源來自國家稅收,不僅可免除投保與收保費的行政成本,且可達成較高程度的所得財富重新分配。
    • 建立公平完善的老年附加年金制度,以保障每一種職業的就業人口退休後,仍能相當程度維持原有的生活水準。
    • 實施家庭照顧者津貼,使家庭照顧工作成為有給職,並可加入老年附加年金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方案,以維持家庭照顧工作者的經濟自主性,和承認其對經濟生產的貢獻。
    • 全民健保財源改為國家稅收支付,免除投保手續而使全民自動納保,不但可減少行政成本,且可達成較高的所得財富重新分配,並使醫療福利成為真正公民權的保障。
    • 落實全民健保決策與規劃的民主協商制,並在此協商機制中納入女性團體代表,使女性特殊之醫療需求納入全民健保給付項目,並藉由全民健保之規劃設計,引導發展對女性親善的醫療提供環境與醫療資源分配。
    • 以上多項福利政策,乃至於所有的福利方案實施,都有賴充足和公平的國家稅收。因此應積極從事賦稅改革,建立公平稅制,使每位公民確實盡其納稅義務。

短期具體政策

前述願景及長期政策目標並非一蹴可幾,因此,我們主張於短期內先行實施下列政策:

一、實施以公民身分為基礎的普及式老年基礎年金,在所得稅基未調整公平前,可先以提高營業稅作為財源。

二、雇主根據勞基法所提撥的退休準備金,改為以「受雇者個人帳戶」方式提撥,使受雇者之退休金領取資格,不受企業倒閉或轉換雇主影響。將來並可考慮在此一制度基礎上,發展老年附加年金制度。

三、在考慮目前國家財政困難的限制下,先針對中低收入戶的全職家庭照顧者,發放家庭照顧津貼,並依國家財政能力許可,逐步放寬津貼發放標準。

四、在所得稅基尚未調整,無法實施全民自動納保和以稅收支付全民健保費用前,先逐步免除兒童與老人的保費與投保手續,使其自動獲得健保保障。對於因家庭暴力而離家或分居之未就業女性,可經由社工人員或其他據法律效力之證明,至戶政事務或社會行政機構領取健保卡。

五、前項所提對於兒童和老人投保手續及費用的免除,應針對原住民兒童及老人,優先全面實施。

六、住院與居家看護,逐步納入全民健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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